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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C最高法院裁定用中文書寫的文件具法律效力   

2024-04-18 09:54

BC最高法院裁定用中文書寫的文件具法律效力

BC最高法院裁定,用中文書寫的文件具法律效力.

案件涉及列治文1宗總值$289萬的物業買賣.

上述裁決結束這宗纒訟7年的法律爭拗.

法官裁定,原告兼潛在賣家Hong Yang及其丈夫在買家Xue Li沒有按雙方在1份用中文書寫的合約簽字同意繳付的$80萬訂金後,Yang夫婦2人合乎資格獲取賠償.

法庭文件顯示,事件在2017年開始,原告要求被告協助找尋地產經紀出售位於Blundell Road 3311號的獨立屋.

被告表示,她自己有意購買,2人在2017年5月4日簽署用中文書寫的買賣合約,訂明所有條件,被告及其家人在不久後入住上述物業.

上述合約訂明房屋購買價$289萬,購買當日先付$100,000訂金,到同年7月10日,再付$100,000,到同年12月30日繳付$800,000.餘下的$189萬會在被告出售在溫哥華西20Ave.的物業後付清.

被告在同年11月售出在溫哥華的物業之前,繳付頭2筆訂金,另一筆$800,000就從沒繳付.

被告在售出物業後5個月,亦即2018年4月,聲稱無法獲取按揭去支付餘款.

不過,實情她已獲批按揭,以及在上述期間,購入另外2個物業.

被告1家人在2018年4月25日出價$270萬洽購另1間個物業後遷出.

她同時聲稱與原告的中文合約沒有法律效力,反而要求原告歸還她支付的$200,000訂金.

不過,BC最高法院法官裁定,被告完全理解合約內容,同時有證據證實被告沒有採取必需措施確保完成買賣,被告的爭辯理由亦不會令合約變成無效.

原告夫婦在2018年以$240萬將Blundell Road 的物業賣給另1位買家,價錢比與被告簽訂的合約相差$400,000.

法官最終裁定,原告夫婦可以獲賠償上述差價另加利息,以及$3000堂費.

(黎紹堅報道)